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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有税收程序法的内容(1)纳税人获得司法救济的程序。首先,发生纳税处理决定;其次,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再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最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2)纳税人没有平等实现司法救济的权利。仔细分析(1)所列的程序可以发现,法律虽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复议和诉讼来获得司法救济,但设置了一道门槛,即纳税人必须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不可能实现司法救济,也就是说这一“门槛”实质上剥夺了“穷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纳税人没有平等实现司法救济的权利。
(1)政府的征税权没有得到有效制约。尽管《立法法》规定了法律制定程序和各级权利机构的权利范围,但在法规政策的实际制定或解释过程中存在太多的越位行为,往往使得省市级的税务机关既是政策的制定人、解释人又是执行人,即税收立法权和征管权在实际税收管理中归集于一个政府部门,其征税权没有得到有效制约。
“权利没有得到有效制约的情况下,权利一方的欲望就会膨胀,并且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损害人民的权力和自由”。作为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的主体,纳税人很难详细地理解和掌握税收法律,也就很难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实现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
(2)税务行为存在不确定和不可预测性。如前文所及,省市级税务机关每月都会下发很多对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性税务文件,经常使纳税人设计出来的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方案因为税收政策的调整而失效。甚至对同样的经济事项所涉及的税收法规,国税局和地税局有不同的解释,也就存在不同的企业纳税压力水平。在税收法律法规经常变化的环境下,人们无法想象下一个调整又是什么;由于文字的歧义,税务部门往往作出有利于实现国家征税目的的解释,因此纳税人难以准确确定和预测自己的税务行为。
(3)涉税司法救济没有得到平等的实现。为了保障国家税收的优先实现而制定的涉税司法救济程序,使“穷人”不能实现有效的司法救济,但我国除了少数垄断性企业和国企外,大多数民营企业都经不起税务部门的折磨而被归类为“穷人”。同时,众多纳税人不愿意通过司法程序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因此尽管法律上有涉税司法救济的程序,但大多数纳税人都不能真正得到涉税司法救济。
四、对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实例的争议
1、对建筑设计费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的讨论
(1)基本情况。南方设计院为国内一家知名设计单位,1999年12月拟承接一公司的综合建筑项目设计,设计费为100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五条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该业务应缴纳营业税30万元(1000×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万元(30×10%)。
为了减少营业税及相关税收,做了以下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由南方设计院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南苑设计所与工程项目投资方签订设计合同,并取得设计费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4号文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商接受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劳务在境外提供,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分析。上述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似乎有效而且合法。但根据我国建设部对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完全由境外设计院设计的图纸是不可能在国内获得认可并取得相关建设批文的,设计的图纸必须由国内符合资质管理要求的设计院加盖设计图章才能获得通过;同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提供现场指导,否则设计意图难以体现。也就是说该项设计业务不可能完全由境外设计院完成,其设计费收入也应在境内外设计院之间分享。
同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9月20日发布的国税发[1994]214号文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我国解释图纸……技术指导,对其所取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予扣除其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或联合)设计合同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税。”
因此,假如委托设计或合作(或联合)设计合同中能够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其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就可以不征收营业税,这个金额似乎可以由纳税人——南方设计院与南苑设计院自行确定,从而达到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的目的,但基层税务局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是否认可还值得商榷。
2000年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以国税发[2000]82号文,确认从事税务、会计、审计、法律咨询业务的境内应税收入比例不应低于该项业务总收入的60%。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在2000年7月24日以穗地税发[2000]304号文转发上述82号文时,将范围由咨询业扩大到工程测量和设计等范围,那么上述境内南方设计院的设计费收入的最低比例又提高到了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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