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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税款解缴期内向委托人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以及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
(七)对拒绝代征单位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自其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委托人;
(八)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随着新业态蓬勃发展,灵活用工平台也将迅速崛起,委托代征市场规模将随之扩大,委托代征并不是简单的解决税的问题,而是解决人、财、事三大核心问题,企业要招人,个人要找工作,构建完整的服务体系。那么在委托代征中我们会常常遇见哪些问题?有哪些应对策略呢?由于委托
代征面向零星、分散、异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于上述纳税人的信息往往并不充分,甚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代征人拥有的某些信息,这就导致了委托代征关系中很容易出现代征人未按期解缴税款、擅自决定少征税款、超越代征权限等问题。
(一)未按期解缴税款代征单位并非国家机关,只是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部分税款,并不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然而,部分代征人为了获取更多的代征手续费(按照代征税款的一定比例确定),擅自扩大代征范围,增加纳税人的应缴税款数额,甚至对纳税人收取各类罚金,严重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也出现过不少代征单位为实现税款的征收随意扣押纳税人的财产等违规行为。
(三)擅自决定少征税款
二、涉税风险提示及应对策略
由于委托代征制度在税收监管方面存在的一些局限性,新出台的24号公告针对以往代征人在实际中存在的各类主要违规行为,均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现分述如下:
根据24号公告的规定,如果代征人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代征人发出《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因而,在上述未按期解缴税款或应征未征或少征税款的情况下,代征人除面临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外,还可能存在委托代征协议被提前终止、委托代征权限被撤销的风险。
根据24号公告的规定,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因代征人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在实践中,如果代征人未按期限解缴或应征未征或少征税款的持续时间较长,即使当初的税款额度较小,在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的情况下,将是一笔非常可观的数额。
根据24号公告的规定,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书》授权范围内的代征税款行为引起纳税人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的,由税务机关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因而代征人虽然不直接承担与纳税人的税务争议风险,但需承担后续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因此,代征人应当明确委托代征的授权范围,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履行代征事项,并妥善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潜在的税务争议。如代征人在遇到纳税人拒绝纳税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而非立刻对纳税人实行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甚至直接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
委托代征又称“代征代缴”。指税务机关对税源零星分散、难以派出专人管理的地区,委托当地乡、村政府、村民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依法代征税款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缴的一种税收征收方法。大力开展委托代征税款,是新形势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进一步推进社会综合治税的一个重要举措。那么委托代征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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